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欣婷、陳麗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欣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陳麗惠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陳麗惠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