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駱函、邱立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林駱函 被 告 邱立夫 林文濱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怡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