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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筱寧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除證據欄所列「被告陳清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陳清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餘】,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除證據欄所列「被告陳清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陳清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餘】,顯係記載錯誤,應予刪除,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寧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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