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秀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秀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468 、2756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 月28日確定,並於100 年1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阮秀栢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468 、2756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確認該等商品均為仿冒品一情,有告訴代理人出具之鑑識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在卷為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專用權人 │ ├──┼───────────┼────────────┤ │1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衣服600 件 │ │ ├──┼───────────┼────────────┤ │2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外套260 件 │ │ ├──┼───────────┼────────────┤ │3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褲子55件 │ │ ├──┼───────────┼────────────┤ │4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帽子2 頂 │ │ ├──┼───────────┼────────────┤ │5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衣服97件 │有限公司 │ ├──┼───────────┼────────────┤ │6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洋裝42件 │有限公司 │ ├──┼───────────┼────────────┤ │7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背心34件 │有限公司 │ ├──┼───────────┼────────────┤ │8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褲子128 件 │有限公司 │ ├──┼───────────┼────────────┤ │9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皮帶8 條 │有限公司 │ ├──┼───────────┼────────────┤ │10 │仿冒「Y-3 」商標圖樣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外套20件 │ │ ├──┼───────────┼────────────┤ │11 │仿冒「BABY PHAT 」商標│美商菲特時裝有限責任公司│ │ │圖樣之外套93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