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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廖棣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皓恩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徐皓恩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皓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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