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謝尚敏
- 被告
- 飛馬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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