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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郭嘉

原告
謝尚敏
被告
飛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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