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賴○、賴東平、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劉建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賴○ 原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東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 告 劉建助 上列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建助因本院109年度審 交易字第29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東平及賴○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