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詩婷、陳書宏、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王詩婷 訴訟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陳書宏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