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沁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沁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緝字第1368號、第1369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審原訴字第3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沁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均應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一及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綽號『大 周之友人』」應更正為「自稱『周文昌』之成年男子」、第2行 「偽造憑證」應更正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行「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至同年10月間」應更 正為「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至同年10月間」、第3行「之6」應刪除、第3行「負責人」應更正為「登記負責人」、第5至11行「竟基於前開共同偽造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偽造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達79張,並由附表一所示銷售對象全數用以扣抵營業所得之進項成本使用,以此不正之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銷售對逃漏營業稅達新臺幣(下同)2156萬8504元」應更正為「竟基於前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填製不實如附表一所示之79紙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12家買方營業人,扣除附表一編號1、3、7、9、10之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後,附表一編號2、4、5、6、8、11、12所示之買方營業人將統一發票 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589 萬5,934元」,犯罪事實欄一(二)第1行「於105年7月27日至106年6月間」應更正為「於105年8月9日至106年6月間」 、第3行「負責人」應更正為「登記負責人」、第6至11行「竟基於前揭共同偽造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偽造附表二所示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40紙,交付與 附表二所示銷售對象後,持其中135紙為銷售對象持作為營 業稅申報之進項成本扣抵項目使用,以此不正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銷售對象逃漏營業稅達3,552,969元」應更正為「基 於前揭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填製不實如附表二所示之143紙(扣除折讓後)統一發 票予附表二所示39家買方營業人,扣除附表二編號17之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後,其餘之買方營業人持其中129紙統一發 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298萬194元」;另證據部分增列「護康公司及遠方公司之稅籍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1015745號函暨所附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1022507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2月24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1025989號函暨所附文件」、「財政部北區國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本院108年10 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被告黃沁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黃沁偉係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及遠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護康公司及遠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護康公司於105年7月至105年10月間、遠方公 司於105年8月間至106年6月間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仍以護康公司及遠方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由附表一編號2、4、5、6、8、11、12及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39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另其中附表一編號1、3、7、9、10及附表二編號17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1015745號函暨所附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 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1022507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 ,見本院審原訴卷第53至57頁,此部分自應扣除。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罪。至檢察官起訴書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顯有誤認,惟業據蒞 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且本院並已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更正後之上開罪名(見本院審原訴卷第104頁),並使被告為答 辯,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本院自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周文昌」 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另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 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 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本件構成累犯之前案係竊盜案件,與本件被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並非同類案件,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證件資料擔任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擔任護康公司及遠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做工程,月收入約新臺幣3、4萬元、需扶養母親及女兒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5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惟查,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實際上都沒有給錢,伊也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104至105頁),又本件並無事證可證被告有自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中獲取任何報酬,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蕙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全部未折讓)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民國) 銷售對象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5年9月至105年10月 尤妮國際有限公司 9 183,080,000 9,154,000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2 105年9月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12 5,012,600 250,630 3 105年9月至105年10月 亞洲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6 85,200,500 4,260,025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4 105年9月至105年10月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5 989,170 49,459 5 105年10月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2 136,191 6,809 6 105年7月至105年8月 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9 103,351,204 5,167,561 7 105年7月至105年8月 俊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1 36,358,339 1,817,916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8 105年10月 超級好吃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2 1,249,500 62,475 9 105年10月 喜統進企業有限公司 2 3,277,775 163,889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0 105年7月 宏其興業有限公司 2 5,534,800 276,740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1 105年8月 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80,000 109,000 12 105年9月至105年10月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6 5,000,000 250,000 合計 79 431,370,079 21,568,504 實際逃漏稅捐 49 117,918,665 5,895,934 附表二 編號 買方營業人名稱 取得發票年月(民國)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備註 發票張數(折讓) 銷售額(元) 稅額(元) 發票張數 銷售額(元) 稅額(元) 1 105年9月至12月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8 1,745,036 87,251 8 1,745,036 87,251 2 105年11月至12月 順羿工程有限公司 2 2,050,000 102,500 2 2,050,000 102,500 3 106年1月至2月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8 2,190,600 109,530 8 2,190,600 109,530 4 105年8月、105年10月至11月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 1,000,100 50,005 3 1,000,100 50,005 (1) 999,900 49,995 (1) 999,900 49,995 5 105年12月、106年6月 廷維工程有限公司 2 344,000 17,200 2 344,000 17,200 6 106年2月至4月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3 730,320 36,516 3 730,320 36,516 (1) 700,685 35,034 (1) 700,685 35,034 7 105年9月至106年1月、106年3月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 2,147,746 107,387 10 2,147,746 107,387 8 105年9月至10月 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200,200 60,010 0 0 0 9 106年4月 鴻濂工程行 1 1,980,000 99,000 1 1,980,000 99,000 10 105年9月 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2 3,500,000 175,000 2 3,500,000 175,000 11 106年1月 阡逸企業社 1 60,952 3,048 1 60,952 3,048 12 106年3月 漢盛科技新媒體有限公司 4 896,175 44,808 4 896,175 44,808 13 105年9月 百仟工程有限公司 1 145,870 7,294 1 145,870 7,294 14 105年8月 捷富水電工程行 1 700,000 35,000 1 700,000 35,000 15 105年8月、105年11月至12月 浩崴工程行 3 1,355,010 67,750 3 1,355,010 67,750 16 105年12月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1 400,000 20,000 1 400,000 20,000 17 105年8月、106年3月至4月 宏哲工程有限公司 9 13,452,700 672,635 6 11,455,500 572,775 為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8 105年9月至11月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 19,212,380 960,620 9 19,212,380 960,620 19 105年11月、106年1月 建竺工程有限公司 3 113,850 5,693 3 113,850 5,693 20 106年1月至5月 長勵工程有限公司 7 2,813,434 140,672 7 2,813,434 140,672 21 105年10月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1 1,999,989 99,999 1 1,999,989 99,999 22 105年8月、105年12月、106年3月至4月 盤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 2,117,618 105,882 7 2,117,618 105,882 23 105年8月、105年11月至106年4月 浩成工程有限公司 12 1,565,053 78,253 11 1,555,853 77,793 24 106年1月、106年3月至6月 金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9 2,060,561 103,029 8 2,053,661 102,684 (1) 2,050,932 102,548 (1) 2,044,032 102,203 25 105年11月、106年6月 德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2 1,010,450 50,523 2 1,010,450 50,523 26 105年8月至10月 友茂工程有限公司 4 2,265,800 113,290 4 2,265,800 113,290 27 105年9月至10月 台崇工程行 3 2,000,000 100,000 3 2,000,000 100,000 28 105年10月、105年12月至106年1月 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3 550,000 27,500 3 550,000 27,500 29 105年8月 豐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1 101,100 5,055 1 101,100 5,055 30 106年1月、106年5月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580,952 29,048 2 580,952 29,048 31 105年9月 外星人事業有限公司 1 33,333 1,667 0 0 0 32 105年11月 忠來工程行 1 116,118 5,806 1 116,118 5,806 33 105年12月 全笳企業有限公司 1 100,000 5.000 1 100,000 5.000 34 105年9月 全笳工程行 1 100,000 5,000 1 100,000 5,000 35 105年9月至12月、106年2月至3月 陳益昌工程有限公司 6 930,000 46,500 6 930,000 46,500 36 105年11月至106年1月、106年3月至6月 福基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7 1,525,053 76,254 7 1,525,053 76,254 37 106年1月 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1 150,000 7,500 38 106年3月、106年5月至6月 宏緯營造有限公司 3 842,381 42,119 3 842,381 42,119 39 105年11月 得邦建設有限公司 1 258,800 12,940 1 258,800 12,940 合計 146 74,345,581 3,717,284 138 71,098,748 3,554,942 合計(扣除折讓) 143 74,306,117 3,715,311 135 71,059,284 3,552,969 實際逃漏稅捐 134 60,853,417 3,042,676 129 59,603,784 2,980,194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36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被 告 黃沁偉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沁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綽號「大周」之友人,共同基於偽造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黃沁偉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與「大周」辦理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後,為以下之行為: (一)黃沁偉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至同年10月間,係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 區○○路00號4樓之6,以下簡稱:護康公司)之負責人,亦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護康公司與附表一所示銷售對象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基於前開共同偽造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偽造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達79張,並由附表一所示銷售對象全數用以扣抵營業所得之進項成本使用,以此不正之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銷售對逃漏營業稅達新臺幣(下同)2156萬850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二)黃沁偉於105年7月27日至106年6月間,係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遠方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00號20樓之12,以下簡稱:遠方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遠方公司於105年8月至106年6月間,並無出售貨物與附表二所示銷售對象之事實,竟基於前揭共同偽造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偽造附表二所示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40紙, 交付與附表二所示銷售對象後,持其中135紙為銷售對象 持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成本扣抵項目使用,以此不正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銷售對象逃漏營業稅達3,552,969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一 被告黃沁偉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交付證件與「大周」為公司設立登記使用之事實 二 1.護康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2.護康公司之105年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稽查報告 證明前開犯罪事實(一) 三 1.遠方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2.遠方公司之105年至106年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稽查報告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二)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黃沁偉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刑法第28條共同偽造會計 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8條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 怡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全部未折讓)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民國年/月) 銷售對象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105/9至105/10 尤妮國際有限公司 9 183,080,000 9,154,000 2 105/9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12 5,012,600 250,630 3 105/9至105/10 亞洲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6 85,200,500 4,260,025 4 105/9至105/10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5 989,170 49,459 5 105/10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2 136,191 6,809 6 105/7至105/8 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9 103,351,204 5,167,561 7 105/7至105/8 俊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1 36,358,339 1,817,916 8 105/10 超級好吃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2 1,249,500 62,475 9 105/10 喜統進企業有限公司 2 3,277,775 163,889 10 105/7 宏其興業有限公司 2 5,534,800 276,740 11 105/8 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80,000 109,000 12 105/9至105/10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6 5,000,000 250,000 附表二: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民國年/月) 銷售對象 張數 (折讓)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105/9至105/12 入進營業有限公司 8 1,745,036 87,251 2 105/11至105/12 順羿工程有限公司 2 2,050,000 102,500 3 106/1至106/2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8 2,190,600 109,530 4 105/8至105/10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 (1) 1,000,100 999,900 50,005 49,995 5 105/12至106/6 廷維工程有限公司 2 344,000 17,200 6 106/2至106/4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3 (1) 730,320 700,685 36,516 35,034 7 105/9至106/3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 2,147,746 107,387 8 105/9至105/10 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200,200 60,010 9 106/4 鴻濂工程行 1 1,980,000 99,000 10 105/9 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1 1,811,000 90,550 11 106/1 阡逸企業社 1 (1) 60,952 3,048 12 106/3 漢盛科技新媒體有限公司 4 896,175 44,808 13 105/9 百仟工程有限公司 1 145,870 7,294 14 105/8 捷富水電工程行 1 (1) 700,000 35,000 15 105/8至105/12 浩崴工程行 3 1,355,010 67,750 16 105/12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1 400,000 20,000 17 105/8至106/4 宏哲工程有限公司 9 13,452,700 672,635 18 105/9至105/11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 19,212,380 960,620 19 105/11至106/1 建竺工程有限公司 3 113,850 5,693 20 106/1至106/5 長勵工程有限公司 7 2,813,434 140,672 21 105/10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1 1,999,989 99,999 22 105/8至106/4 盤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 2,117,618 105,882 23 105/8至106/4 浩成工程有限公司 12 1,565,053 78,253 24 106/1106/6 金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9 (1) 2,060,561 2,050,932 103,029 102,548 25 105/11至106/6 德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2 1,010,450 50,523 26 105/8至105/10 友茂工程有限公司 4 2,265,800 113,290 27 105/9至105/10 台崇工程行 2 1,333,200 66,660 28 105/10至106/1 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3 550,000 27,500 29 105/8 豐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1 101,100 5,055 30 106/1至106/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580,952 29,048 31 105/9 外星人事業有限公司 1 33,333 1,667 32 105/11 忠來工程行 1 116,118 5,806 33 105/12 全笳企業有限公司 1 100,000 5.000 34 105/9 全笳工程行 1 100,000 5,000 35 105/9至106/3 陳益昌工程有限公司 6 930,000 46,500 36 105/11至106/6 福基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7 1,525,053 76,254 37 106/1 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38 106/3至106/6 宏緯營造有限公司 3 842,381 4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