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乘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乘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黃乘軒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09年3月28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而由被告本人繳納2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09年3月28日訊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拘提報告書、本院109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