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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乘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乘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黃乘軒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09年3月28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而由被告本人繳納2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09年3月28日訊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拘提報告書、本院109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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