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律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律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律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