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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655號

妨害電腦使用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洪英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976號
  被   告 陳韋翰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翰係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00號 ,下稱新光保全)之工程師。黃勝茂係設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群益彩券行(下稱群益彩券行)實際出
    資及經營管理之人(就穩贏運動彩券行提出告訴一節,另為
    不起訴處分),該彩券行由林延蒔擔任登記負責人。緣黃勝
    茂於民國107年間,向新光保全購置監視器設備(含監視器
    主機1台、鏡頭4支),新光保全指派陳韋翰於107年10月26
    日至上址群益彩券行裝設監視器設備。未料,陳韋翰竟基於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IP
    位址,未徵得黃勝茂及林延蒔同意,擅自使用其手機之遠端
    監控程式,無故輸入群益彩券行監視器主機帳號及密碼而入
    侵前開主機。
二、案經黃勝茂及林延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項目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韋翰之供述。 坦承前揭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辯稱:係為了更妥適安裝設備才遠端進入程式,忘記先跟告訴人黃勝茂及林延蒔說所致之誤會。 2 告訴人黃勝茂及林延蒔之指訴。 前揭事實。  3 證人張文豪之證述。 告訴人等安裝設備之經過。 4 群益彩券行監視器主機登入紀錄、報告機關提供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使用如附表所示IP位址,進入群益彩券行監視機主機之事實。 5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9410號起訴書。 證人張文豪另案經起訴之事實。 6 新光保全108年10月30日2019新保法務函字第0010號函。 經告訴人黃勝茂向新光保全反映遭他人遠端登入,復經新光保全詢問,被告即坦承在安裝監視器後,為確認系統可正常運作,始自行登入彩券行監視器作檢測,惟事先未告知告訴人黃勝茂先生欲登入檢測,實有疏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慧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  云  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IP位址 被侵入之監視器所在的彩券行 左揭IP於左揭時間有無配發予被告使用/業者名稱  1 107年11月05日 15:15:51 39.10.173.17  群益彩券行 有/FET  2 107年11月05日 15:24:59 同上 同上 有/FET  3 107年11月05日 15:27:29 同上 同上 有/FET  4 107年11月05日 15:44:29 同上 同上 有/FET  5 107年11月05日 15:48:45 同上 同上 有/FET  6 107年11月05日 15:50:24 同上 同上 有/FET  7 107年11月05日 15:52:21 同上 同上 有/FET  8 107年11月05日 16:14:12 同上 同上 有/FET  9 107年11月05日 18:07:25 同上 同上 無資料 10 107年11月05日 18:42:12 同上 同上 無資料 11 107年11月05日 20:10:46 同上 同上 無 12 107年11月09日 15:30:27 39.8.194.216 同上 有/FET 13 107年11月09日 15:40:51 同上 同上 有/F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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