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書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68號),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審易字第8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書岑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郭書岑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書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7568號
被 告 郭書岑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盈州律師(已解除委任)
林怡均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書岑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5時58分許,駕駛車牌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與建國北路
口時,因故與駕駛自用小客車亦行經該處之廖威傑發生行車
糾紛,雙方先後駕車駛入臺北市中山區建國高架橋下嘟嘟房
停車場D區,廖威傑見郭書岑停妥車輛後,即上前詢問為何
鳴按口喇叭,郭書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停車場內,以「叭你醜又機掰」等語
辱罵廖威傑,足以貶損廖威傑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廖威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書岑之供述 被告郭書岑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因告訴人的行為該伊不舒服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廖威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錄影光碟1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