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家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640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拾貳枚、「姚中玉」印文共參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復利用不知情之億與報關行、全旺報關有限公司、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順船務公司)之員工持偽造之私文書向財務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報關行使,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次犯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均係基於使其商品能順利出關之目的而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均侵害相同法益,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分別係基於不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均係用於107年10月30日委請億與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關之用,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不同日期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公訴意旨容有誤會;另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係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8年1月18日、21日向合順船務公司行使,而僅論以一罪,惟上開文件分別係被告於108年1月18日、19日委請合順船務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關之用,應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應論以數罪,公訴意旨亦有未洽,一併敘明。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及犯罪事實部分,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均相同,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為累犯,本院審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且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間隔1年以上始犯本案,足認被告並無輕視前刑警告效力之情。基此,難認被告有解釋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五、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明知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刻告訴人大、小章以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所為除生損害於告訴人外,亦影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對於稅費稽徵之正確性,損及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從事貿易工作,月入約4、5萬元,需扶養3個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以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按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故本件未扣案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及「姚中玉」印章各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已因行使而交付予他人,已非屬被告所有,固均無由宣告沒收,然其上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共32枚、「姚中玉」印文共32枚,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報關日期 │偽造日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 │行使機關 │宣告刑 │
│ │ │ │ │ │ │ │
├──┼────────┼───────┼────────┼─────────┼──────┼─────────────────┤
│ 1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LIST 2份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657)│ │ │印文各2枚(甲○他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21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23、39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聯名申請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37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41頁) │ │ │
│ │ │ │ │ │ │ │
├──┼────────┼───────┼────────┼─────────┼──────┼─────────────────┤
│ 2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841)│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6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65頁) │ │ │
├──┼────────┼───────┼────────┼─────────┼──────┼─────────────────┤
│ 3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864)│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5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5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55頁) │ │ │
├──┼────────┼───────┼────────┼─────────┼──────┼─────────────────┤
│ 4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1月26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5037)│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7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7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75頁) │ │ │
├──┼────────┼───────┼────────┼─────────┼──────┼─────────────────┤
│ 5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INVOICE 2份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5549)│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87、103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LIST 2份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 │ │
│ │ │ │ │第89、1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91頁) │ │ │
├──┼────────┼───────┼────────┼─────────┼──────┼─────────────────┤
│ 6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前 │個案委託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全旺報關有限│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公司/財政部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AW/08/120/W0007)│ │ │印文各1枚(甲○他 │關務署基隆關│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第277頁、第281│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頁)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具結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甲○他 │ │ │
│ │ │ │ │字卷第279頁、第283│ │ │
│ │ │ │ │頁) │ │ │
├──┼────────┼───────┼────────┼─────────┼──────┼─────────────────┤
│ 7 │108年1月18日 │108年1月18日前│PACKING&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合順船務代理│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股份有限公司│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G/08/433/L0066)│ │ │印文各2枚(甲○他 │/財政部關務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署高雄關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127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頁、第131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2份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 │ │
│ │ │ │ │第129、135頁) │ │ │
│ │ │ ├────────┼─────────┤ │ │
│ │ │ │具結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 │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具結書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37頁) │ │ │
│ │ │ ├────────┼─────────┤ │ │
│ │ │ │長期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甲○他 │ │ │
│ │ │ │ │字卷附卷告訴人歷次│ │ │
│ │ │ │ │書狀及附件卷第41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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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19日前│PACKING&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合順船務代理│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股份有限公司│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G/08/433/L0071)│ │ │印文各2枚(甲○他 │/財政部關務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署高雄關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111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頁、第115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13頁) │ │ │
│ │ │ ├────────┼─────────┤ │ │
│ │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具結書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17頁) │ │ │
└──┴────────┴───────┴────────┴─────────┴──────┴─────────────────┘
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640號
被 告 乙○○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現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之前數日內某不詳時間,未經寶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岑公司)代表人姚中之同意或授權
,在不詳地點,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寶岑公司
公司章及代表人之印章各1枚,嗣即於107年10月30日至108年1月
21日期間,先後在辦理貨物報關出口所需、如附表所示之個案委
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PACKING∕WEIGHT LIST、復運出
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上,以偽造之寶岑公司公司章及代表
人姚中印章蓋印,據以偽造以寶岑公司名義出具之個案委託書
、聯名申請書、INVOICE 、PACKING∕WEIGHT LIST、復運出口案
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等私文書,並分別交付億興報關行、全旺
報關有限公司及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向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基隆關申辦報關出口手續。案經寶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
以證明,其犯行足堪認定。
(一)證人姚中、周律銘、鄧乃恒、洪明三、梁從儀、洪馳
逸、陳貽郡之證言;(二)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
之偽造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 INVOICE 、
PACKING ∕ WEIGHT LIST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
、具結書;(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與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函送之編號BD/07/294/B4657、BD/07/294/B4864
、BD/07/294/B4841、BD/07/294/B5037、BD/07/294/B5
190、BD/07/294/B5549、BG/08/433/L0071、BG/08/433
/L0066、AW/08/120/W0007出口報單;(四)證人洪馳
逸提出之電子郵件;
(五)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 8 次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俱不另論罪。又被告因犯詐欺罪,於 106 年 10 月 13
日經准許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 8 月完畢,5 年內再故意
犯本件偽造文書罪,應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之
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
本刑。被告偽造之寶岑公司章、姚中印章各 1 枚及附表
「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上偽造之寶岑公司、姚中印文
,併請依同法第 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 大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 雯 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日期 │行使機構∕關 │
├──┼─────────┼───────┼──────────┤
│1 │個案委任書、 │107年10月29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 LIST │ │ │
│ │ │ │ │
├──┼─────────┼───────┼──────────┤
│2 │聯名申請書、 │107年10月31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PACKING ∕ WEIGHT │ │務署高雄關 │
│ │LIST │ │ │
│ │ │ │ │
├──┼─────────┼───────┼──────────┤
│3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3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4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4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5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26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6 │個案委任書、 │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7 │個案委任書、具結書│108年1月3日 │全旺報關有限公司∕財│
│ │ │ │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 │ │ │ │
├──┼─────────┼───────┼──────────┤
│8 │個案委任書、 │108年1月18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 │PACKING& INVOICE │108年1月21日 │公司∕財政部關務署高│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 │雄關 │
│ │具結書、具結書 │ │ │
│ │ │ │ │
└──┴─────────┴───────┴──────────┘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如下:
一、犯罪事實:
乙○○前因3次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 月、
8月,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其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之前數日內某不詳時間,未經寶
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岑公司)代表人姚中之同意
或授權,在不詳地點,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詳刻印業者,偽
造寶岑公司章及代表人之印章各1枚,嗣即於107年10月30日
至108年1月19日期間,先後在辦理貨物報關出口所需、如附
表所示之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PACKING∕
WEIGHT LIST、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上,以偽
造之寶岑公司章及代表人姚中印章蓋印,據以偽造以寶岑
公司名義出具之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
PACKING∕WEIGHTLIST、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
等私文書,並分別交付億興報關行及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代辦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申辦報關出口手續。
二、證據:
㈠被告乙○○不利己之供述。
㈡證人即億興報關行負責人洪明三於調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從義之書面陳述。
㈣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
、 INVOICE 、 PACKING ∕ WEIGHT LIST 、復運出口案件
廠商具結書、具結書。
㈤寶岑公司真正大小章之印文樣式。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意旨,裁
量是否加重其刑。被告偽造之寶岑公司章、姚中印章各1
枚及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上偽造之寶岑公司、姚
中印文,併請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乙○○前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緝字第 1640 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 108 年度審
訴字第 1217 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足憑。本案所犯偽造文書罪嫌與該案件起訴之犯
行,係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鄭 少 珏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報關日期 │行使機構∕關 │
├──┼─────────┼───────┼─────────┤
│1 │PACKING ∕ │107年10月30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WEIGHTLIST │ │關務署高雄關 │
│ │ │ │ │
├──┼─────────┼───────┼─────────┤
│2 │聯名申請書、個案委│107年10月30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任書、 INVOICE 、 │ │關務署高雄關 │
│ │PACKING ∕ │ │ │
│ │WEIGHTLIST │ │ │
│ │ │ │ │
├──┼─────────┼───────┼─────────┤
│3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4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4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26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5 │個案委任書、 │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6 │INVOICE 、 PACKING│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 WEIGHTLIST │ │關務署高雄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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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案委任書、具結書│108年1月18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 │限公司∕財政部關務│
│ │具結書 │ │署基隆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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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個案委任書、復運出│108年1月19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
│ │口案件廠商具結書 │ │限公司∕財政部關務│
│ │ │ │署高雄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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