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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3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廖棣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家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640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拾貳枚、「姚中玉」印文共參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復利用不知情之億與報關行、全旺報關有限公司、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順船務公司)之員工持偽造之私文書向財務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報關行使,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次犯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均係基於使其商品能順利出關之目的而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均侵害相同法益,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分別係基於不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均係用於107年10月30日委請億與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關之用,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不同日期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公訴意旨容有誤會;另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係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8年1月18日、21日向合順船務公司行使,而僅論以一罪,惟上開文件分別係被告於108年1月18日、19日委請合順船務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關之用,應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應論以數罪,公訴意旨亦有未洽,一併敘明。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及犯罪事實部分,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均相同,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為累犯,本院審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且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間隔1年以上始犯本案,足認被告並無輕視前刑警告效力之情。基此,難認被告有解釋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五、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明知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刻告訴人大、小章以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所為除生損害於告訴人外,亦影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對於稅費稽徵之正確性,損及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從事貿易工作,月入約4、5萬元,需扶養3個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以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按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故本件未扣案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及「姚中玉」印章各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已因行使而交付予他人,已非屬被告所有,固均無由宣告沒收,然其上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寶岑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共32枚、「姚中玉」印文共32枚,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報關日期        │偽造日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        │行使機關    │宣告刑                            │
│    │                │              │                │                  │            │                                  │
├──┼────────┼───────┼────────┼─────────┼──────┼─────────────────┤
│ 1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LIST 2份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657)│              │                │印文各2枚(甲○他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21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23、39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聯名申請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37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41頁)          │            │                                  │
│    │                │              │                │                  │            │                                  │
├──┼────────┼───────┼────────┼─────────┼──────┼─────────────────┤
│ 2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841)│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6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65頁)          │            │                                  │
├──┼────────┼───────┼────────┼─────────┼──────┼─────────────────┤
│ 3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4864)│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5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5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55頁)          │            │                                  │
├──┼────────┼───────┼────────┼─────────┼──────┼─────────────────┤
│ 4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1月26日 │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5037)│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71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LIST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73頁)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75頁)          │            │                                  │
├──┼────────┼───────┼────────┼─────────┼──────┼─────────────────┤
│ 5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INVOICE 2份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億與報關行/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前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財政部關務署│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D/07/294/B5549)│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高雄關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第87、103頁)     │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PACKING/WEIGHT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LIST 2份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            │                                  │
│    │                │              │                │第89、1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91頁)          │            │                                  │
├──┼────────┼───────┼────────┼─────────┼──────┼─────────────────┤
│ 6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前 │個案委託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全旺報關有限│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公司/財政部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AW/08/120/W0007)│              │                │印文各1枚(甲○他 │關務署基隆關│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第277頁、第281│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頁)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具結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甲○他 │            │                                  │
│    │                │              │                │字卷第279頁、第283│            │                                  │
│    │                │              │                │頁)              │            │                                  │
├──┼────────┼───────┼────────┼─────────┼──────┼─────────────────┤
│ 7  │108年1月18日    │108年1月18日前│PACKING&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合順船務代理│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股份有限公司│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G/08/433/L0066)│              │                │印文各2枚(甲○他 │/財政部關務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署高雄關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127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頁、第131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2份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2枚(同上卷 │            │                                  │
│    │                │              │                │第129、135頁)    │            │                                  │
│    │                │              ├────────┼─────────┤            │                                  │
│    │                │              │具結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    │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具結書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37頁)         │            │                                  │
│    │                │              ├────────┼─────────┤            │                                  │
│    │                │              │長期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甲○他 │            │                                  │
│    │                │              │                │字卷附卷告訴人歷次│            │                                  │
│    │                │              │                │書狀及附件卷第41頁│            │                                  │
│    │                │              │                │)                │            │                                  │
├──┼────────┼───────┼────────┼─────────┼──────┼─────────────────┤
│ 8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19日前│PACKING&INVOICE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合順船務代理│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進口報單號碼   │某不詳時間    │                │公司」、「姚中玉」│股份有限公司│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BG/08/433/L0071)│              │                │印文各2枚(甲○他 │/財政部關務 │折算壹日。偽造之「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字卷附卷高雄/基隆 │署高雄關    │」及「姚中玉」印章各壹枚沒收。如左│
│    │                │              │                │關報關文件卷第111 │            │排所示偽造「寶岑科技有限公司」、「│
│    │                │              │                │頁、第115頁)     │            │姚中玉」之印文均沒收。            │
│    │                │              ├────────┼─────────┤            │                                  │
│    │                │              │個案委任書      │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13頁)         │            │                                  │
│    │                │              ├────────┼─────────┤            │                                  │
│    │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偽造「寶岑科技有限│            │                                  │
│    │                │              │具結書          │公司」、「姚中玉」│            │                                  │
│    │                │              │                │印文各1枚(同上卷 │            │                                  │
│    │                │              │                │第117頁)         │            │                                  │
└──┴────────┴───────┴────────┴─────────┴──────┴─────────────────┘
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640號
    被      告  乙○○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現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之前數日內某不詳時間,未經寶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岑公司)代表人姚中之同意或授權
,在不詳地點,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寶岑公司
公司章及代表人之印章各1枚,嗣即於107年10月30日至108年1月
21日期間,先後在辦理貨物報關出口所需、如附表所示之個案委
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PACKING∕WEIGHT LIST、復運出
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上,以偽造之寶岑公司公司章及代表
人姚中印章蓋印,據以偽造以寶岑公司名義出具之個案委託書
、聯名申請書、INVOICE 、PACKING∕WEIGHT LIST、復運出口案
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等私文書,並分別交付億興報關行、全旺
報關有限公司及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向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基隆關申辦報關出口手續。案經寶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
    以證明,其犯行足堪認定。
  (一)證人姚中、周律銘、鄧乃恒、洪明三、梁從儀、洪馳
        逸、陳貽郡之證言;(二)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
        之偽造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 INVOICE 、
        PACKING ∕ WEIGHT LIST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
        、具結書;(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與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函送之編號BD/07/294/B4657、BD/07/294/B4864
        、BD/07/294/B4841、BD/07/294/B5037、BD/07/294/B5
        190、BD/07/294/B5549、BG/08/433/L0071、BG/08/433
        /L0066、AW/08/120/W0007出口報單;(四)證人洪馳
        逸提出之電子郵件;
  (五)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 8 次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俱不另論罪。又被告因犯詐欺罪,於 106 年 10 月 13
    日經准許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 8 月完畢,5 年內再故意
    犯本件偽造文書罪,應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之
    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
    本刑。被告偽造之寶岑公司章、姚中印章各 1 枚及附表
    「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上偽造之寶岑公司、姚中印文
    ,併請依同法第 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  大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  雯  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日期      │行使機構∕關        │
├──┼─────────┼───────┼──────────┤
│1   │個案委任書、      │107年10月29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 LIST    │              │                    │
│    │                  │              │                    │
├──┼─────────┼───────┼──────────┤
│2   │聯名申請書、      │107年10月31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PACKING ∕ WEIGHT │              │務署高雄關          │
│    │LIST              │              │                    │
│    │                  │              │                    │
├──┼─────────┼───────┼──────────┤
│3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3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4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4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5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26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6   │個案委任書、      │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關│
│    │INVOICE 、 PACKING│              │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7   │個案委任書、具結書│108年1月3日   │全旺報關有限公司∕財│
│    │                  │              │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    │                  │              │                    │
├──┼─────────┼───────┼──────────┤
│8   │個案委任書、      │108年1月18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    │PACKING& INVOICE  │108年1月21日  │公司∕財政部關務署高│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              │雄關                │
│    │具結書、具結書    │              │                    │
│    │                  │              │                    │
└──┴─────────┴───────┴──────────┘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8年度偵字第26818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如下:
一、犯罪事實:
    乙○○前因3次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 月、
    8月,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其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之前數日內某不詳時間,未經寶
    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岑公司)代表人姚中之同意
    或授權,在不詳地點,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詳刻印業者,偽
    造寶岑公司章及代表人之印章各1枚,嗣即於107年10月30日
    至108年1月19日期間,先後在辦理貨物報關出口所需、如附
    表所示之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PACKING∕
    WEIGHT LIST、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上,以偽
    造之寶岑公司章及代表人姚中印章蓋印,據以偽造以寶岑
    公司名義出具之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INVOICE、
    PACKING∕WEIGHTLIST、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具結書
    等私文書,並分別交付億興報關行及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代辦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申辦報關出口手續。
二、證據:
  ㈠被告乙○○不利己之供述。
  ㈡證人即億興報關行負責人洪明三於調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從義之書面陳述。
  ㈣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個案委託書、聯名申請書
    、 INVOICE 、 PACKING ∕ WEIGHT LIST 、復運出口案件
    廠商具結書、具結書。
  ㈤寶岑公司真正大小章之印文樣式。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意旨,裁
    量是否加重其刑。被告偽造之寶岑公司章、姚中印章各1
    枚及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上偽造之寶岑公司、姚
    中印文,併請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乙○○前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緝字第 1640 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 108 年度審
    訴字第 1217 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足憑。本案所犯偽造文書罪嫌與該案件起訴之犯
    行,係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鄭   少   珏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報關日期      │行使機構∕關      │
├──┼─────────┼───────┼─────────┤
│1   │PACKING ∕        │107年10月30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WEIGHTLIST        │              │關務署高雄關      │
│    │                  │              │                  │
├──┼─────────┼───────┼─────────┤
│2   │聯名申請書、個案委│107年10月30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任書、 INVOICE 、 │              │關務署高雄關      │
│    │PACKING ∕        │              │                  │
│    │WEIGHTLIST        │              │                  │
│    │                  │              │                  │
├──┼─────────┼───────┼─────────┤
│3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14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4   │個案委任書、      │107年11月26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5   │個案委任書、      │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INVOICE 、 PACKING│              │關務署高雄關      │
│    │∕ WEIGHTLIST     │              │                  │
│    │                  │              │                  │
├──┼─────────┼───────┼─────────┤
│6   │INVOICE 、 PACKING│107年12月25日 │億與報關行∕財政部│
│    │∕ WEIGHTLIST     │              │關務署高雄關      │
│    │                  │              │                  │
├──┼─────────┼───────┼─────────┤
│7   │個案委任書、具結書│108年1月18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
│    │、復運出口案件廠商│              │限公司∕財政部關務│
│    │具結書            │              │署基隆關          │
│    │                  │              │                  │
├──┼─────────┼───────┼─────────┤
│8   │個案委任書、復運出│108年1月19日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
│    │口案件廠商具結書  │              │限公司∕財政部關務│
│    │                  │              │署高雄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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