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廖棣儀
- 被告朱若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若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931 、9662、11901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若琳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朱若琳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於同一店面內,其先後4次竊盜犯行,係於密接時間於同一地點以同 一手段實施,所侵害者亦係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上開犯行,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取得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等2人)之諒解,而與告訴人等2人均達成調解且已履行完畢,有本院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2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卷第43-44頁),足見其有悔意,態度 良好,且所竊財物除附表編號1至3「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外均已發還予告訴人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3紙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第29頁,109年度偵字第9662號卷第49-51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身體狀況、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 本院審易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因本案犯罪而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遭竊財物」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中經警扣案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3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未扣案之其餘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至3「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本應宣告沒收、追徵,然前已述及被告與告訴人等2人 均達成調解,並支付賠償金完畢,且其賠償金遠高於其竊得之物價值,則已實際剝奪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及地點 行為手法 告訴人 遭竊財物 應沒收物品 宣告刑 1 於108年12月1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車站店門市內 趁現場無人看管之際,而徒手行竊。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Canmake絲緞防曬粉餅1個(價值550元)、 S.S一滴就好指甲快乾液1個(價值270元)【已歸還】、 珂莉奧珍珠光安瓶氣墊粉餅組合(03明亮色)1個(價值890元)【已歸還】 Canmake絲緞防曬粉餅1個(價值550元) 朱若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於108年10月6日晚間10時18分許、同年月7日上午8時許、同年月20日上午8時14分許、同年月27日晚間9時44分許,先後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車站店門市內 趁現場無人看管之際,而徒手行竊。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凱婷零瑕肌密無色亮白霜1支(價值490元)【已歸還】、 凱婷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CL-1 )1支(價值300元)【已歸還】 、 凱婷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CL-2 )1支(價值300元)、 rom&nd有肌果濃柔膚腮紅#4恬靜冷橘1支(價值319元)、 日本獅王octo清屑舒癢洗髮精1瓶(價值220元)、 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303放縱傾土1支(價值350元)、 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404任性泰奶2支(價值共700元)【已歸還1支】、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可可寵壞1支(價值350元)、 1028久耀閃閃打亮盤銀白金1個(價值498元)【已歸還】、1028放色線激穩抗震眼線液DGB0 1濃鐵灰1個(價值390元)【已歸還】、 1028放色線激穩抗震眼線液SB01濃烈黑1個(價值390元)【已歸還】、 rom&nd果凍光澤持久染唇釉6無花果1支(價值339元)、rom&nd果凍光澤持久染唇釉8蘋果1支(價值339元)、 珂莉奧極透裸光持妝蜜粉餅3明亮色1盒(價值750元)、innisfree礦物控油保溼蜜粉1個(價值299元)、INTEGRATE迷人光彩粉底精華(oc00)1個(價值380 元)、INTEGRATE星空飾底乳亮顏薰衣草紫1個(價值280元)、Canmake絲緞防曬密粉餅(536-01)1個(價值550元)、Canmake花漾戀愛修容組(969-09)1個(價值410元)、Canmake花漾戀愛修容組(965-05)1個(價值410元)、 日本EBISU-65孔優質倍護極上牙刷1支(價值129元) 凱婷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CL-2)1支(價值300元)、rom&nd有肌果濃柔膚腮紅#4恬靜冷橘1支(價值 319元) 、日本獅王octo清屑舒癢洗髮精1瓶(價值220元)、 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303放縱傾土1支(價值350元)、 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404任性泰奶1支(價值 350元)、 1028唇迷心竅好色唇釉可可寵壞1支(價值350元)、 rom&nd果凍光澤持久染唇釉6無花果1支(價值 339元)、rom&nd果凍光澤持久染唇釉8蘋果1支(價值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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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竊盜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為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若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08年12月1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號1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車站店門市內, 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1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710元 之商品得手後,隨即藏放在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復未結帳而離去,事後為該店區經理曾偉倫清點門市內商品後,發覺數量短缺,進而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於108年10月6日晚間10時18分許、同年月7日上午8時許、同年月20日上午8時14分許、同年月27日晚間9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車站店 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2所示,商品得手後,將竊 得之物品或藏放在側背包內,或藏放在手提袋內,復未結帳而離去,嗣經該門市員工清點門市內商品後,發覺數量短缺,進而調閱監視器並報告店區經理陳庭萱、曾偉倫,復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三)於109年2月15日晚間10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西門門市 內,徒手竊取如附表3所示,共計6,736元之商品得手後離去,後經門市店員發覺店內商品數量短缺,進而告知保安專員簡信慧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陳庭萱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朱若琳之供述 被告坦承監視器畫面中之女子即為被告本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曾偉倫、陳庭萱警詢之指訴 證人員工於清點門市貨品時發現有所短缺,經調取門市內監視錄影畫面而發現被告行竊,並通知證人之事實。 3 證人簡信慧之證述 被告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西門門市內行竊經證人員工發現,進而通知證人,證人乃調取門市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之事實。 4 監視器擷取畫面擷圖、監視器影像光碟 證明被告行竊之事實,且其中畫面更有被告僅持部分商品結帳,惟未將其餘物品取出結帳之情事,足認被告行竊時意識清楚,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事。 5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被告經警扣得其所竊得之部分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081、15502號提起公訴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502號、27048號、28387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7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34號案件審理中,是本案與前開已起訴之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檢 察 官 洪 敏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賴 逸 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價錢(元) 1 Canmake絲緞防曬粉餅1個 550 2 S.S一滴就好指甲快乾液 270 3 珂莉奧 珍珠光安瓶氣墊粉餅組合(03明亮色) 890 附表2: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價錢(元) 1 凱婷零瑕肌密無色亮白霜1支 490(108年10月6日所竊) 2 凱婷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CL-1)1支 300(108年10月6日所竊) 3 凱婷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CL-2)1支 300(108年10月6日所竊) 4 rom&nd有肌果濃柔膚腮紅#4恬靜冷橘1支 319(108年10月6日所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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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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