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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3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金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65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65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65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判決如下:

主文

呂金麟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肆罪,所處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2、4未宣告沒收)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呂金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各別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犯罪事實:

(一)被告呂金麟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蘇仁玄、廖英傑、高德芳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證人呂卉媞於警詢時證述。

(四)現場監視器擷取照片4份。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本件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犯竊盜4罪、詐欺取財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105年3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彰顯被告經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知警惕,其具有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附表編號1、2、4之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承諾願分期賠償附表此部分被害人損失,復參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從事防水工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須扶養82歲父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本件各罪之刑,均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此4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程度,犯罪手法近似,暨考量犯罪所生危害及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於附表編號3犯行竊取之物,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主文內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於附表編號1、2、4犯行竊取之財物,雖亦屬於被告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2、4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願分期賠償其等損失,被害人業取得執行名義,如再沒收、追徵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認有過苛之虞,且不利於被告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件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漢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方式 竊取物品 被害人  主文 1 10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許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路口 呂金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見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送貨員蘇仁玄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停放路邊下車送貨,認有機可乘,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車上網家公司所有之右列待送貨物品得手逃逸。 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台(約值2萬9,900元) 蘇仁玄/網家公司  呂金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錦州街交岔路口 呂金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尾隨網家公司送貨員蘇仁玄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待蘇仁玄將該貨車停放路邊下車送貨,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車上網家公司所有之右列待送貨物品得手逃逸。 蚊帳床包組1組 蘇仁玄/網家公司  呂金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許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路口 呂金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速達公司)送貨員廖英傑將車牌號碼000-00號小貨車停放路邊下車送貨,認有機可乘,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車上速達公司所有之右列待送貨物品得手逃逸。 IPHONE11紅色手機1支、迷你無線充電器1個(合計約值4萬元) 廖英傑/速達公司  呂金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左列竊取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9年1月7日上午10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 呂金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見高德芳將車牌號碼000-00號小貨車停放路邊下車送貨,認有機可乘,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車上右列待送貨物品得手逃逸。 CPU水冷散熱器4個(合計約值9,200元) 高德芳  呂金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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