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8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天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4號),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審易字第7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天佑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天佑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天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號
被 告 劉天佑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00區00里0鄰00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天佑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凌晨0時
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以在社群網站臉書
所申請帳號「劉爹爹」,於「Free fire我要活下去」玩家
討論區,公然對帳號名稱為「王小明」之方建友辱稱:「馬
的雞巴死宅...」「...你他馬的什麼咖」「廢物」「幹你馬
的臭垃圾...」等文句,足以貶抑方建友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方建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天佑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供承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留言:「馬的雞巴死宅...」「...你他馬的什麼咖」「廢物」「幹你馬的臭垃圾...」等文句。 2.辯稱:這個社團是手機生存遊戲等語。 2 告訴人方建友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臉書留言文字資料乙份 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所申請帳號「劉爹爹」,於「Free fire我要活下去」玩家討論區,公然對帳號名稱為「王小明」之方建友辱稱:「馬的雞巴死宅...」「...你他馬的什麼咖」「廢物」「幹你馬的臭垃圾...」等文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另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恐嚇罪嫌,惟查,被告與
告訴人並不相識,亦無仇恨糾葛,於上揭時間說:我就想開
你槍等語,係在手機生存遊戲中之對話文字,核與被告所辯
:這是手機射擊,裡面的遊戲互相射擊很正常等語相符,尚
難認被告主觀上確有恐嚇之不法犯意,惟此部分與前起訴事
實,具有同一事實行為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 持 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