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呂政燁歐陽儀倪霈棻莊書雯

  • 被告
    王梅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梅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1776號民國108年12月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僅因被告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告訴人等自得各以和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而未對被告王梅珠之犯罪所得宣告予以沒收,有違刑法不應使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就量刑部分僅諭知緩刑3年,確有量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等語向本院提起上訴。 三、本院判斷: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其次,檢察官雖認給予被告緩刑3 年之宣告不當,惟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同此意旨)。又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此所以緩刑宣告必須附帶宣告緩刑期間之意義所在。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綜上,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同此意旨)。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是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一般人之法律感情;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為使被告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顧告訴人權益,審酌本件告訴人等所受損害情形,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原判決附表所示金額及內容向告訴人等支付損害賠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復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命被告支付被害人之損害賠償數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諭知緩刑不當,為無理由。 (三)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 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述「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經查,告訴人張謁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業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達成和解;且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經法院函詢,陳報被告已如期按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參本審卷第67頁、第69頁)。而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則告訴人張謁菊、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玉山銀行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自無再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附此敘明。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諭知犯罪所得沒收不當,亦無理由。 (四)本案經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 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另審酌被告於受告訴人諸蕙齡聘僱擔任看護張謁菊工作之際,對其信任不防設,圖一己之私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分別與告訴人諸蕙齡、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達成和解,並兼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4月;就被告犯竊盜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均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已充分斟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一切量刑輕重事由,且所量處之刑度尚屬適當。則檢察官猶執前揭上訴意旨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所指定之民國 109年3月3日審判期日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 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唐仲慶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7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梅珠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943號),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訴字第886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梅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偽造之「張謁菊」署名伍枚及「諸蕙齡」署名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梅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88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項條文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以詐欺手段取得無線電視、載運等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其所詐得者並非現實可見之具體財物,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是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1 所載被告自消費店家如台灣大車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取得其等提供之無線電視、載送服務,應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爰依法變更法條。 ㈢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2 編號20、21、23至25所示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張謁菊」署押、於編號44、52至57所示信用卡簽單上偽造「諸蕙齡」署押之行為,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1 、2 所示密切接近期間內,分別冒用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之名義,持渠等信用卡多次盜刷消費,多次偽造如附表2 所示署押,進而行使偽造信用卡簽單而詐得財物等財產上利益或未成,及另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日期內持告訴人張謁菊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金融卡密碼接續8 次提款之舉,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均各論以一罪,且就被告盜刷告訴人張謁菊花旗銀行信用卡之犯行雖有既遂及未遂之階段,亦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即可。 ㈤按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同時具備數個犯罪之構成要件,因而成立數罪名,乃處斷上一罪,即非數罪併罰,為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查被告係為持告訴人2 人之信用卡盜刷財物,及持告訴人張謁菊之提款卡盜領款項,而分別竊取其2 人前揭信用卡及提款卡後,持以盜刷及盜領使用,其竊取信用卡之犯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等犯行間,及其竊取提款卡之犯行與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犯行間,各係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依前開說明,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竊盜罪處斷。 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及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之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於受告訴人諸蕙齡聘僱,擔任照顧其母即告訴人張謁菊之看護工作期間,利用渠等對其信任不設防,圖一己之私而為本案前揭犯行,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文書社會信用,妨害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及金融機構對於存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分別與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諸蕙齡部分不求償)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1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5至97頁),兼衡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非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教育程度、現職收入、扶養人口等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並與前揭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堪信被告已知錯誤,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為使上開告訴人等均能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被告與上開告訴人等所達成之和解筆錄內容,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盜刷消費而在信用卡簽單持卡人簽名欄位所偽造如起訴書附表2 編號20、21、23至25所示「張謁菊」署押(共5 枚)、編號44、52至57所示「諸蕙齡」署押(共7 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各偽造簽單,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被告持向附表2 所示商店行使之,自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竊得告訴人張謁菊、諸蕙齡所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信用卡、金融卡及盜刷消費如起訴書附表1 、2 所示而詐得財物等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犯罪所得,然金融卡部分業經被告交警扣押並由告訴人諸蕙齡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附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8943號卷第5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金融卡部分自不予宣告沒收,又考量被告已與前開各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且和解總金額(詳如附表)與其本案犯罪所得相當,業如前述,如被告嗣確實有依照和解條件履行,已足剝奪其上開犯罪所得,假若其未能切實履行,前開告訴人等自得各以上開和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已足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未扣案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2第2 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支付損害賠償之內容 │ ├──┼──────────────────────────┤ │1 │王梅珠應支付張謁菊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支付方式│ │ │如下: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以前支│ │ │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 │ │到期。 │ ├──┼──────────────────────────┤ │2 │王梅珠應支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肆拾肆萬柒仟│ │ │壹佰零貳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八年十二月起,按月於│ │ │每月十五日以前支付陸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 │ │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 ├──┼──────────────────────────┤ │3 │王梅珠應支付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壹拾柒萬│ │ │叁仟肆佰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八年十二月起,按月於│ │ │每月十日以前支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 │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 ├──┼──────────────────────────┤ │4 │王梅珠應支付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萬伍仟貳佰玖拾│ │ │玖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九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五日│ │ │以前支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 │ │為全部到期,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8943號被 告 王梅珠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送達: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梅珠於民國107 年10月初起至同年12月底之期間,受諸蕙齡聘僱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5樓之3 之住處擔任看護,負責照顧諸蕙齡母親張謁菊之飲食起居。詎王梅珠竟為下列犯行: ㈠王梅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趁於上址擔任看護之期間,自諸蕙齡、張謁菊放置在房間、客廳之皮包內,竊得諸蕙齡、張謁菊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星展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1 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1 所示之地點,盜刷如附表1 所示之信用卡,以免簽單方式給付計程車資及便利商店等小額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 萬5,839 元;復於如附表 2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2 所示之地點,盜刷如附表2 所示之信用卡以換取現金,且於須持卡人本人簽名時,冒用諸蕙齡、張謁菊之名義,在刷卡消費簽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署押「諸蕙齡」、「張謁菊」,用以偽造係諸蕙齡、張謁菊本人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以此方式消費共計88萬4,884 元,足生損害於諸蕙齡、張謁菊及上開銀行對於客戶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王梅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07 年12月2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竊得張謁菊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 張後,隨即於107 年12月24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旁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以所竊取之上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其所竊得之金融卡提款密碼後,致使自動櫃員機誤認王梅珠為有權提領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自王梅珠上開帳戶內提領現金8 次、共計15萬8,000 元。嗣因諸蕙齡、張謁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諸蕙齡、張謁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王梅珠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有於如附表1 、2 所│ │ │ │示之時、地,持告訴人諸蕙齡、張│ │ │ │謁菊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有於刷│ │ │ │卡消費簽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 │ │ │諸蕙齡」、「張謁菊」署押之事實│ │ │ │。 │ ├──┼──────────┼───────────────┤ │2 │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3 │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委│證明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之國泰│ │ │任之告訴代理人林殿盛│世華信用卡遭盜刷之事實。 │ │ │、孔繁輝之指訴 │ │ ├──┼──────────┼───────────────┤ │4 │告訴人花旗商業銀行委│證明告訴人張謁菊之花旗銀行信用│ │ │任之告訴代理人李誠益│卡遭盜刷之事實。 │ │ │之指訴 │ │ ├──┼──────────┼───────────────┤ │5 │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委│證明告訴人張謁菊之玉山銀行信用│ │ │任之告訴代理人簡宏聖│卡遭盜刷之事實。 │ │ │之指訴 │ │ ├──┼──────────┼───────────────┤ │6 │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之國泰世華銀行107 年│ │ │ │11、12月份帳單、告訴│ │ │ │人張謁菊之星展銀行10│ │ │ │7 年11、12月份帳單、│ │ │ │告訴人張謁菊之山銀│ │ │ │行107 年11、12月份帳│ │ │ │單、告訴人張謁菊之花│ │ │ │旗銀行107 年11、12月│ │ │ │份帳單 │ │ ├──┼──────────┼───────────────┤ │7 │告訴人張謁菊之彰化銀│證明被告於107 年12月24日自告訴│ │ │行存摺內頁 │人張謁菊之彰化銀行帳戶提領現金│ │ │ │8 次共計15萬8,000 元之事實。 │ ├──┼──────────┼───────────────┤ │8 │被告偽簽「諸蕙齡」、│證明被告於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 │ │「張謁菊」署押之信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簽單之持卡人簽│ │ │卡簽單共12張 │名欄,偽簽「諸蕙齡」、「張謁菊│ │ │ │」署押之事實。 │ ├──┼──────────┼───────────────┤ │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證明被告於107 年12月25日為警詢│ │ │分局扣押筆錄 │問時,自行提出告訴人張謁菊之彰│ │ │ │化銀行金融卡供員警扣押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以及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被告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密切接近期間內,冒用告訴人諸蕙齡、張謁菊之名義行使信用卡盜刷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皆應論以一罪。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至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以上開犯行而取得共計99萬8723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末被告於如附表2 編號20、21、23、24、25、44、52至57所示信用卡簽單上所偽造之「諸蕙齡」、「張謁菊」署押,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檢 察 官 陳立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108年5月29日修正前)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被告小額消費盜刷告訴人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時間 │消費商店 │刷卡金額 │被害人 │發卡銀行及卡號 │ ├──┼──────┼──────────┼─────┼────┼─────────┤ │1 │107.11.8 │統一超商-辛亥(臺北│35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市○○路0 段00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2 │107.11.8 │統一超商-辛亥 │30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 │107.11.8 │統一超商-辛亥 │236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 │107.11.13 │統一超商-辛亥 │35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 │107.11.20 │連加LINE STO │30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 │107.11.24 │hinet小額付款 │149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 │107.12.11 │美珍香-忠孝二店 │400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 │107.12.12 │統一超商-辛亥 │61 │諸蕙齡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小計 │ │976 │ │ │ ├──┼──────┼──────────┼─────┼────┼─────────┤ │9 │107.10.7 │統一超商-辛亥 │ 22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0 │107.10.7 │統一超商-辛亥 │ 481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1 │107.10.7 │統一超商-辛亥 │16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2 │107.10.8 │統一超商-辛亥 │451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3 │107.10.8 │統一超商-辛亥 │ 47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4 │107.10.8 │統一超商-辛亥 │ 47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5 │107.10.8 │統一超商-辛亥 │ 42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6 │107.10.8 │統一超商-辛亥 │ 65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7 │107.10.9 │統一超商-辛亥 │28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8 │107.10.9 │統一超商-辛亥 │34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9 │107.10.9 │統一超商-辛亥 │ 67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0 │107.10.9 │統一超商-辛亥 │50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1 │107.10.9 │統一超商-興芳(臺北│ 59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市○○路0 段000 號)│ │ │0000000000000000 │ ├──┼──────┼──────────┼─────┼────┼─────────┤ │22 │107.10.10 │統一超商-辛亥 │75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3 │107.10.10 │統一超商-辛亥 │ 40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4 │107.10.11 │統一超商-辛亥 │ 40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5 │107.10.11 │統一超商-辛亥 │641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6 │107.10.11 │統一超商-辛亥 │301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7 │107.10.11 │統一超商-北醫(臺北│3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市○○街000 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28 │107.10.11 │統一超商-北醫 │ 16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29 │107.10.13 │統一超商-辛亥 │64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0 │107.10.19 │統一超商-北醫 │5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1 │107.10.19 │國外交易費- │11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Facebook │ │ │0000000000000000 │ ├──┼──────┼──────────┼─────┼────┼─────────┤ │32 │107.10.19 │Facebook ELLXHHJLW2 │7,73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3 │107.10.22 │統一超商-辛亥 │ 57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4 │107.10.22 │統一超商-辛亥 │131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5 │107.10.22 │統一超商-辛亥 │ 58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6 │107.10.22 │統一超商-辛亥 │ 56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7 │107.10.25 │統一超商-辛亥 │ 57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8 │107.10.27 │統一超商-辛亥 │33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9 │107.10.27 │國外交易費-ITUNES │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0 │107.10.27 │ITUNESCOM/BILL │ 18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1 │107.10.31 │Facebook YFDHLHNLW2 │1,54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2 │107.10.31 │國外交易費- │2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Facebook │ │ │0000000000000000 │ ├──┼──────┼──────────┼─────┼────┼─────────┤ │43 │107.11.4 │統一超商-辛亥 │27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4 │107.11.4 │統一超商-辛亥 │54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5 │107.11.4 │統一超商-辛亥 │49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6 │107.11.4 │統一超商-辛亥 │9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7 │107.11.6 │統一超商-辛亥 │ 45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8 │107.11.14 │統一超商-辛亥 │5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9 │107.11.14 │台灣大車隊 │ 31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0 │107.11.15 │統一超商-辛亥 │3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1 │107.11.16 │統一超商-辛亥 │ 122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2 │107.11.16 │統一超商-辛亥 │3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3 │107.11.16 │統一超商-辛亥 │2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4 │107.11.17 │統一超商-辛亥 │2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5 │107.11.17 │台灣大車隊 │ 35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6 │107.11.18 │台灣大車隊 │ 35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7 米|稽徵7.11.24 │台灣大車隊 │31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8 │107.11.24 │統一超商-辛亥 │ 29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59 │107.11.24 │樂天家電 │1,36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0 │107.11.2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 236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公司 │ │ │0000000000000000 │ ├──┼──────┼──────────┼─────┼────┼─────────┤ │61 │107.11.27 │統一超商-辛亥 │ 17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2 │107.11.27 │統一超商-辛亥 │14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3 │107.11.28 │統一超商-辛亥 │ 11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4 │107.11.28 │統一超商-辛亥 │8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5 │107.11.29 │統一超商-辛亥 │5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6 │107.11.29 │統一超商-辛亥 │ 16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7 │107.11.29 │統一超商-辛亥 │55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8 │107.11.29 │台灣大車隊 │7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69 │107.12.2 │台灣大車隊 │4,8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0 │107.12.3 │統一超商-辛亥 │ 13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1 │107.12.3 │統一超商-辛亥 │ 38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2 │107.12.3 │統一超商-辛亥 │ 52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3 │107.12.6 │統一超商-辛亥 │4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4 │107.12.6 │統一超商-辛亥 │ 12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5 │107.12.6 │統一超商-辛亥 │9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6 │107.12.6 │統一超商-辛亥 │6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7 │107.12.6 │統一超商-辛亥 │4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8 │107.12.8 │統一超商-辛亥 │38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79 │107.12.9 │統一超商-辛亥 │88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0 │107.12.9 │統一超商-辛亥 │65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1 │107.12.10 │統一超商-辛亥 │4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2 │107.12.10 │統一超商-辛亥 │ 267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3 │107.11.26 │統一超商-辛亥 │8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4 │107.12.11 │統一超商-辛亥 │ 552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5 │107.12.12 │統一超商-辛亥 │49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6 │107.12.14 │統一超商-辛亥 │153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7 │107.12.14 │統一超商-辛亥 │5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88 │107.12.3 │財團法人台北勝利附設│ 6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勝 │ │ │0000000000000000 │ ├──┼──────┼──────────┼─────┼────┼─────────┤ │89 │107.12.6 │中油-龍安站 │ 5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0 │107.12.6 │財團法人台北勝利附設│ 6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勝 │ │ │0000000000000000 │ ├──┼──────┼──────────┼─────┼────┼─────────┤ │91 │107.10.5 │維康醫療器材 │ 284 │張謁菊 │國泰世華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2 │107.10.30 │統一超商-辛亥 │1,026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3 │107.11.2 │東禾生物科技 │3,228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4 │107.11.3 │台灣大車隊 │ 185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5 │107.11.15 │台灣大車隊 │ 330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6 │107.11.24 │統一超商-辛亥 │373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7 │107.11.24 │統一超商-辛亥 │ 117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8 │107.11.24 │台灣大車隊 │ 330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99 │107.11.26 │統一超商-國學(臺北│674 │張謁菊 │玉山銀行 │ │ │ │市○○路000 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 │小計 │ │44,863 │ │ │ ├──┼──────┼──────────┼─────┼────┼─────────┤ │ │合計 │ │45,839 │ │ │ └──┴──────┴──────────┴─────┴────┴─────────┘ 附表2:被告至珠寶店消費盜刷告訴人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時間 │消費商店 │刷卡金額│被害人│發卡銀行及卡號 │有無在簽單│卷證出處 │ │ │ │ │ │ │ │上偽簽署押│ │ ├──┼───────┼──────────┼────┼───┼─────────┼─────┼─────┤ │1 │107.11.15 上午│永如意銀樓(臺北市○ 14,0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9 時0 分 ○區○○路0 段0 號0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樓) │ │ │ │ │ │ ├──┼───────┼──────────┼────┼───┼─────────┼─────┼─────┤ │2 │107.11.16 上午│富豪珠寶(臺北市○○│2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0 時 28 分 │路000 號地下0 樓00室│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3 │107.11.16 下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8 時22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 │107.11.17 上午│永如意銀樓 │10,732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9 時32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 │107.11.18 上午│富豪珠寶 │5,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0 時1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6 │107.11.18 上午│富豪珠寶 │5,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0 時19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7 │107.11.19 上午│富豪珠寶 │5,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2 時21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8 │107.11.24 下午│富豪珠寶 │5,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0時55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9 │107.11.25 下午│富豪珠寶 │1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1 時 51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0 │107.11.26 下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1時1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1 │107.11.29 上午│富豪珠寶 │3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 時 39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2 │107.11.29 下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0 時 57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3 │107.12.3 下午 │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7 時 38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4 │107.12.4 上午 │永如意銀樓 │28,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10 時 15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5 │107.12.12 下午│金永利銀樓(臺北市○ 10,0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6 時 10 分 ○區○○街00 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6 │107.12.6 下午 │宜佳銀樓(臺北市○○ 12,000 張謁菊 國泰世華 8 時 18 分 區○○路0 段00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7 │107.12.7 下午 │宜佳銀樓 │28,000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0 時 4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8 │107.12.7下午5 │東崧珠寶 │26,888 │張謁菊│國泰世華 │ │ │ │ │時3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9 │107.12.3下午7 │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 │ │ │ │時36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0 │107.12.4下午5 │永如意銀樓 │28,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有 │偵卷第 141│ │ │時51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21 │107.12.5上午9 │永如意銀樓 │48,4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有 │偵卷第 143│ │ │時3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22 │107.12.6上午9 │永如意銀樓 │28,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 │未成功 │ │ │時17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3 │107.11.28 下午│富豪珠寶 │42,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有 │偵卷第 147│ │ │9 時26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24 │107.11.29 下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有 │偵卷第 149│ │ │11時0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25 │107.11.30 上午│富豪珠寶 │15,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有 │偵卷第 151│ │ │1 時2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26 │107.11.30 下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 │未成功 │ │ │10 時 4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7 │107.12.3 下午 │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花旗銀行 │ │未成功 │ │ │7 時 34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8 │107.10.30 下午│富豪珠寶 │11,264 │張謁菊│玉山銀行 │ │ │ │ │11 時 53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9 │107.10.31 上午│富豪珠寶 │5,000 │張謁菊│玉山銀行 │ │ │ │ │0 時 0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0 │107.11.3 上午 │永如意銀樓 │12,000 │張謁菊│玉山銀行 │ │ │ │ │9 時 38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1 │107.11.14 上午│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玉山銀行 │ │ │ │ │0 時 36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2 │107.11.14 上午│永如意銀樓 │14,000 │張謁菊│玉山銀行 │ │ │ │ │9 時 48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3 │107.12.1 下午 │富豪珠寶 │2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8 時 8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4 │107.12.2 上午 │富豪珠寶 │15,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1 時 38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5 │107.12.3 下午 │富豪珠寶 │3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9 時 17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6 │107.11.30 下午│富豪珠寶 │3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10 時 6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7 │107.12.1 下午 │富豪珠寶 │3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8 時 7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8 │107.12.2 上午 │富豪珠寶 │15,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1 時 37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39 │107.12.2 上午 │富豪珠寶 │3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3 時 40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0 │107.12.5 下午 │宜佳銀樓 │30,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5 時 43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1 │107.12.6上午9 │永如意銀樓 │28,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時19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2 │107.12.6下午1 │宜佳銀樓 │14,000 │張謁菊│星展銀行 │ │ │ │ │時39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3 │107.11.8上午1 │富豪珠寶 │5,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時46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4 │107.11.8上午10│宜佳銀樓 │14,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27│ │ │時22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45 │107.11.12 上午│富豪珠寶 │8,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1 時23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6 │107.11.12 下午│富豪珠寶 │8,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9 時17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7 │107.11.13 上午│富豪珠寶 │7,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1 時9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8 │107.11.15 上午│富豪珠寶 │8,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2 時1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49 │107.11.17 上下│富豪珠寶 │6,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午8 時22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0 │107.11.18 上午│富豪珠寶 │5,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1 時34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1 │107.11.19 上午│富豪珠寶 │7,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 │ │ │ │0 時27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2 │107.12.6 上午 │永如意銀樓 │7,6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25│ │ │9 時 12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53 │107.12.6下午8 │宜佳銀樓 │12,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29│ │ │時18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54 │107.12.11 下午│金永利銀樓 │10,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31│ │ │8 時7 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55 │107.12.12 下午│金永利銀樓 │8,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33│ │ │9 時22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56 │107.12.14 上午│金永利銀樓 │6,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35│ │ │11時15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57 │107.12.18 上午│金永利銀樓 │6,000 │諸蕙齡│國泰世華 │有 │偵卷第 137│ │ │11時21分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 ├──┼───────┼──────────┼────┴───┴─────────┴─────┴─────┤ │ │合計 │ │952,884(其中68,000未成功,故實際盜刷金額為884,884)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