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自字第3號
- 自訴人
- 陳玉枝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柯沛寧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自訴人陳玉枝提起之自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送達自訴人於自訴狀中所陳報之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居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