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1號
- 原告
- 余政哲
- 被告
- 王彥博
上列被告王彥博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16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8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余政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1號
上列被告王彥博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16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8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余政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