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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1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廖晉賦

原告
余政哲
被告
王彥博

上列被告王彥博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16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8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余政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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