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黃春發、陳建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78號 原 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林嘉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之0 樓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