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翔駿國際有限公司、巫德勝、張榮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翔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德勝 被 告 張榮國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3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翔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翔駿國際有限公司」;同欄內原記載「巫坤 樺」,應更正為「巫德勝」。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