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
- 原告
- 翔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德勝
- 被告
- 張榮國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3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翔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翔駿國際有限公司」;同欄內原記載「巫坤樺」,應更正為「巫德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