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原 告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被 告 陳秉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