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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廖晉賦

原告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被告
陳秉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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