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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洪英花宋恩同廖晉賦
  •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 原告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秉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原   告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被   告 陳秉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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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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