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鏞、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柯麗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4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原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原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曾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