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君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君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 字第72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9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君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君妍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8年7月29 日確定,受刑人應於判決所示期間內支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惟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距判決所示履行期間已有相當差距,且迄今支付之金額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顯見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得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 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8年7月5日 以108年度審易字第7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告訴人酷瞧新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給付85,000元,給付方式為:自108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17,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判決業於108年7月29日確定,有前開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告訴人於108年11月29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陳述受 刑人未履行上開判決之緩刑條件,亦即受刑人僅於108年8月6日給付第一期款項(即17,000元)予告訴人,告訴人曾多 次向受刑人催繳款項,惟受刑人仍未給付,故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考。士林地檢署於108年10月22日通知受刑人於同年12月4日前將支付告訴人85,000元之收據證明傳真或郵寄至該署,如逾期未給付,將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該通知於同年10月24日由受刑人之同居人代收而發生送達效力;士林地檢署復於109年3月5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於同年月25日至該署報到說明緩刑履 行狀況,受刑人於前揭時間至該署說明,稱:伊有收到上開判決,伊僅於108年8月6日匯了17,000元,之後因伊於108年10月住院開刀,就沒有工作,本來109年1月28日有找到工作去上海,但因武漢肺炎就回來,伊於109年3月4日有找到1個工作,4月15日可以再賠償1筆,伊會與告訴人聯繫,伊了解若未於109年4月15日將匯款單據檢送或傳真至士林地檢署,該署即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等節,有上開士林地檢署函文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然受刑人嗣並未向士林地檢署陳報4月份之匯款單據,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於109年5月21日 以電話聯絡受刑人,電話無人接聽,告訴人並於同年月22日致電士林地檢署,稱:受刑人於109年4月15日匯款1萬元, 並表示於同年月底會再匯7,000元,惟迄該時皆未匯款,總 共僅匯了27,000元,對該署將向法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沒有意見等語,有士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可知受刑人於108年7月間業已收受上開士林地院判決而知悉應於判決所示之履行期間履行緩刑條件,之後亦經合法通知而瞭解若再不依照條件履行,將被撤銷緩刑宣告,然受刑人拖延迄今仍未依判決所定之條件給付。依上開判決所定條件,受刑人應於108年12月即給付完全部金額即85,000元, 然受刑人藉詞拖延至109年5月,總共僅給付27,000元,堪認受刑人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可認受刑人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其違反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