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博文藝術設計有限公司、楊雅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84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博文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棋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號被告楊博文業務侵占案件,裁定如下:主 文 博文藝術設計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楊博文與告訴人林良材前於民國105年5月15日簽立經紀合約書,約定由被告擔任告訴人之藝術創作經紀人,被告即依約於106年5月26日至6月18日,在臺 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寶麗廣場(Bellavita,下稱寶麗 廣場),舉辦告訴人70年回顧展,告訴人並依前開合約約定,將如起訴書附表㈠、㈡所示之作品共47件,交由被告一方運 至寶麗廣場供回顧展使用。詎被告明知雙方約定展覽結束後,應由告訴人一方將供展覽之作品自行取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同年月15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一方,告知展覽將延至同年月26日,並於翌(16)日委託不知情之康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於同年月26日凌晨1時許 ,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將上開作品擅自全數運至被告居所及新竹縣竹東鎮倉庫等處,以此方式侵占上開作品(含已售出作品之價金)。而被告賣出作品之價金係匯入博文藝術設計有 限公司(代表人:楊雅棋)帳戶內,有本案相關卷證可稽。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 ,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財產所有人因而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號業務侵占案件,訂於109年6月2日 上午9時30分、同年月30日上午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得具狀陳述意見或屆時到庭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