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崔玉琪 陳映姿 被 告 汎廸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趙崇伶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