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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王筑萱

  • 原告
    李家緯
  • 被告
    文暘時尚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童文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家緯 被 告 文暘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童文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5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文裕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文暘時尚國際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童文裕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一併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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