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7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孟皇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守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捌零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含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本院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罪名:

(一)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經檢察官為附帶命履行戒癮治療程序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已未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命令,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第4款規定,即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縱前所為之緩起訴尚未撤銷,被告既接受戒癮治療處遇而未完成,更無再重復施以觀察、勒戒程序的必要,檢察官仍應依法就其再犯施用毒品部分逕予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2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判決同此意旨)。本件被告曾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警察查獲,經檢察官於108年10月5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為附帶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是以,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參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較諸修正前原條文之法定罰金刑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的情形。是以,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三)本院審核後,認定被告李守仁所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的行為,因為目的在供自己施用,則他持有的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量處的刑度:本院參酌刑法第57、58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中畢業,行為時從事服務業;未婚,自稱家庭經濟小康;曾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命為戒癮治療,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的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的禁令,又再度施用毒品,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被告一再施用毒品,可見有相當程度的心理依賴,他的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的本質並不相同;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於他行為責任的限度內,再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3808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這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六、救濟程序: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的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件經檢察官張智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後逕提起公訴,自無違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7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