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志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維 李亭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40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維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亭方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王志維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起迄今,為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209號9樓之5, 下稱歐宜耳公司)之負責人,且自103年10月13日起迄今為 東區行動光電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 稱東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亭方則為東區公司登記負責 人,渠等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王志維與李亭方為下列犯行: (一)王志維明知歐宜耳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等營業人,且知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自101年9月間至105年2月間,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並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13紙,銷售金額共 計新臺幣(下同)7,111萬9,524元,充作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向歐宜耳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339萬7,35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李亭方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仍與王志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東區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等營業人,竟於104年9月間至105年2月間,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並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虛偽製作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共30紙,銷售金額共計1,348萬6,835元,充作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向東區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7萬4,347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維、李亭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6頁),核與證人王惠君、黃芝穎、王怡婷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83頁至第384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9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311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稽查報告、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東區行動光電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發票影本、統一發票查詢結果、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東區行動光電有限公司金融機構交易明細影本、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東區行動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歐宜耳、東區行動及泰瑞龍公司循環開立發票流程圖、循環交易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核清單、東區行動光電有限公司、佳佑公司、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銷貨統一發票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1393號起訴書、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514號起訴書、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50號不起訴處分書、大 額通貨查詢結果、被告王志維、被告李亭方、沈建璋、黃芝穎、王惠君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稅資料查詢、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扣繳資料(BAN)查詢結果、工商 登記查詢結果、勞保登記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佐(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卷,【下稱稽查卷】卷一第95頁至第140頁、第144頁至第152頁、第290頁至第293頁、第294頁至第296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16頁至第338頁、第340頁至第376頁、第378頁至第384頁、第386頁至第390頁、第392頁至第400頁、第409頁至第415頁、第448頁至第481頁、第483頁至第503頁、第505頁至第507頁、第511頁至第512頁、第513頁至第516頁、第316頁至第384頁; 卷二第26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63頁、第70頁至第79頁、第86頁至第91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93頁至第205頁、第217頁至第222頁、第230頁至第241頁、第252頁至第255頁、第291頁至第325頁、第330頁至第404頁、第405頁至第680頁;偵卷第3頁至第32頁、第53頁至第155頁、第185頁至第219頁、第235頁、第261頁至第325頁、第339頁至第359頁、第361頁至第362頁、第367頁至第372頁、第431頁至第436頁、 第447頁至第457頁),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王志維與李亭方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志維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被告王志維、李亭方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包括一罪。另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另被告王志維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及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明知歐宜耳公司、東區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間並無直接進出貨等交易情形,竟開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供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本不宜輕縱;惟考量其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2人擔任歐宜耳公司、東區公司負責人之期間所開立虛偽不 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7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王志維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 無從認定被告2人確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對價,即難認定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玨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ㄧ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期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開立發票張數 銷售額(元) 營業稅額(元) 1 中泰資訊有限公司 101年9月間起至101年10月間止 317萬2,435 15萬8,624(屬於空頭公司,非營業稅額課徵標的) 9 2 佳佑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1月間起至102年2月間止 119萬9,562 5萬9,978 2 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1月間起至102年2月間止 141萬8,500 7萬0,926 5 4 集力通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1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 142萬8,850 7萬1,443 4 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年1月間起至105年8月間止 6242萬8,748 312萬1,438 92 6 大八科技有限公司 105年1月間至105年2月間止 147萬1,429 7萬3,571 1 合計 7111萬9,524 339萬7,356(已扣除編號1) 113 附表二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期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開立發票張數 銷售額(元) 營業稅額(元) 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 315萬7,600 15萬7,884 8 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間起至104年8月間止 836萬7,330 41萬8,368 21 3 大八科技有限公司 105年1月間起至105年2月間止 196萬1,905 9萬8,095 1 合計 1348萬6,835 67萬4,347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