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麗容、陳怡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李麗容 被 告 陳怡潔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59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雖就被告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公司)係載以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作為請求權基礎,但又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微風廣場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及民法第191 條之規定應負擔過失責任及負『連帶賠償』之責」、「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新臺幣167 萬元整」等語,猶已說明被告陳怡潔、微風廣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僅未明確指出連帶賠償責任之依據,故形式上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則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