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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商啟泰

聲請人
即被告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若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扣押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為不起訴處分,且亦無證據足認上開扣押物編號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扣案物品主張權利,復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或他案犯罪之證據,是上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應無留存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聲請人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於聲請人址設之處及相關地點查扣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等物;惟前揭查扣之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大樓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均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7月21日發還聲請人,此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7月21日北檢欽得109聲他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附卷可按。是上開物品既已經聲請人領回,則本院自無從發回,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本院之准許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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