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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欣宓

受刑人
胡海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海洲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申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覆以:聲明異議人尚有他案未確定,待確定後併為申請等語,本函文明顯違法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申請意旨略以:就下列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108年度易字第274號、108年度聲字第413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2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90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6號、108年度訴字第9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574號、108年度訴字第40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108年度訴字第298號、108年度聲字第2560號、107年度偵聲字第13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108年度聲字第320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107年度易字第8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7號、106年度訴字第2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7號等語。

㈡、然查:聲明異議人上開所列案件,108年度聲字第2560號裁定內容為解除報到,而107年度偵聲字第139號為偵查案號,均非得聲請合併定經執行刑之標的。又聲明異議人其餘所列案件分別有經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之案件,惟有期徒刑及拘役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異議人前開聲請意旨已難認有據。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函係以:於聲明異議人全案確定後再行聲請等語,即並非不為聲明異議人聲請,而係待案件均確定之後聲請,是檢察官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從而,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