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勇志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