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裕順
- 選任辯護人
- 姜義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顯係「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