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東益
- 選任辯護人
- 林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