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范寧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范寧恩 賴景煌 被 告 王銘健 王銘章 郭俊佑 郭虹俐(原名郭怡汶)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 告 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健 被 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 因被告王銘健、王銘章、郭俊佑、郭虹俐(原名郭怡汶)以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名,進行吸金詐騙,爰依法請求被告王銘健、王銘章、郭俊佑、郭虹俐(原名郭 怡汶)、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次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