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江俊彥、林勇如、林彥成
- 法定代理人范志強、陸敬瀛、王貴賢、張煜生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法人
- 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潤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兼、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陳佳寧、劉永達、黃俊義、姚旭隆、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力瑄律師 李安學律師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楊文虎 王音之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被 告 林奕如 被 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 陳佳寧 被 告 劉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王逸頎律師 被 告 黃俊義 姚旭隆 被 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被 告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煜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第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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