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正明、沈康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送達代收人梁英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沈康偉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