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 原告
-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正明 (送達代收人梁英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 被告
- 沈康偉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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