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 原告
-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青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被告
-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