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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原告
張梅英
被告
周駿驊
被告
李鎮宇
被告
陳燕鈴
被告
方衍欽
被告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晟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駿驊、李鎮宇、陳燕鈴、方衍欽詐騙原告張梅英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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