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 原告
- 張梅英
- 被告
- 周駿驊
- 被告
- 李鎮宇
- 被告
- 陳燕鈴
- 被告
- 方衍欽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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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李晟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駿驊、李鎮宇、陳燕鈴、方衍欽詐騙原告張梅英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