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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周玉琦吳志強吳承學

原告
劉○君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涵筠律師
被告
黃照岡

蘇立民

郭上維

謝澄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郭上維、謝澄哲,因刑事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黃照岡、蘇立民被訴之詐欺取財罪,雖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其所主張被告等人全部之詐欺犯行請求損害賠償,且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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