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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采葳

原告
曾萬火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告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宗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7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提起過失傷害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自字第72號刑事裁判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揆諸前揭法文,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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