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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原告
王明正
原告
陳瑞蓮
原告
邱統治
原告
邱玉嬌
原告
陳姮如
原告
溫俊瑜
原告
陳又云
原告
紀世恩
原告
葉乃碩
原告
涂聰雪
原告
林雅雪
原告
許麗芳
原告
林柏志
原告
邱淑璜
原告
劉振勝
原告
莊瓊芬
原告
陳品陶
原告
陳玉岱
原告
紀劍勳
原告
鄭富三
原告
周汝曉
原告
王玉蘭
原告
紀雯玉
原告
李漢忠
原告
劉麗卿
原告
林義炘
原告
李明富
原告
呂玉慧
原告
陳文進
原告
雷一鳳
原告
黃祖芬
原告
張祿胤
原告
賴軒慧
原告
黃良穎
原告
莊禮聰
原告
黃怡婷
原告
徐鍾華
原告
陳冠華
原告
蘇淑妙
原告
劉裕鈞
原告
劉春圓
原告
李思瑩
原告
謝孟光
原告
蔡尚儒
原告
翁茂城
原告
林雯婷
原告
柯一德
原告
王怡萍
原告
林傳貴
原告
朱香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告
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者,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據之事實,並非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判決認定被告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犯罪事實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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