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方國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方國健 方凱欣 被 告 采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良成 上列被告李良成被訴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詳如民國109年6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暨陳報證人地址狀所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趙書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