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游松隆、林敏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游松隆 訴訟代理人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林敏弘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