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吳承學、廖晉賦、趙耘寧
- 原告廖俊豪、賴玟妤
- 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廖俊豪 賴玟妤 被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秦啟松 被 告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黃純萍 被 告 蘇肇嘉 陳郁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純萍、蘇肇嘉、陳郁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廖俊豪、賴玟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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