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 原告
- 廖俊豪
- 原告
- 賴玟妤
- 被告
-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秦啟松
- 被告
-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黃純萍
- 被告
- 蘇肇嘉
陳郁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純萍、蘇肇嘉、陳郁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廖俊豪、賴玟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