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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原告
鄺東元
被告
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者,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鄺東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據之事實,並非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判決認定被告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犯罪事實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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