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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洪英花趙耘寧宋恩同

原告
孫祖琪
被告
許建勇
被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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