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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廖棣儀余欣璇葉詩佳

原告
陳瑗玲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告
李妍慧
被告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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